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沐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璃存發支   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