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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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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被   告 鄭文芳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娟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惠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貞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玲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滿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淑萍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希勇 被   告 白進陞 被   告 范采伶 被   告 楊靖華 被   告 施錫斌 被   告 邱貴美 被   告 吳鈺銖 被   告 王麗珍 被   告 吳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芳即鄭清發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33,000 元【依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2日中院麟 民執108 司執六字第121789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本件不動產 之拍定金額為160,000 元+413,000 +60,000=63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