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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號 原   告 賴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爾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