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肯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昌慧
訴訟代理人 朱陽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聯星企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96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