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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訴訟代理人 吳秀滿       邱尚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隆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