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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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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源三興股份有限公司、及另一真實姓名住居   所均不詳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就被告當事人並未完全記載(即另一真實姓名住居    之被告),雖原告請求本院向處理通事故之警察機關函調    事故卷宗,惟經調閱後得悉,該交通事故卷宗並無該被告    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全體被告當    事人姓名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並提出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6,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    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