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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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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陳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