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陳秀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