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勝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