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富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融
訴訟代理人 吳詠緹
呂亞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阿拉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