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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富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訴訟代理人 吳詠緹       呂亞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拉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