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鄧氏怡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