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森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淑慧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應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
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
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