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應收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森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應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   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