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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豪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禾筑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   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