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豪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禾筑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
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