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義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築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7,4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