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浩平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