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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浩平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