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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李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上豪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