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李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中上豪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