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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林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和平、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 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係以被告周和平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073刑 事判決被告周和平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依上揭法條規定,原 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559元,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為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