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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銘麟、張怡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