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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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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達特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