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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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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展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瀚 被   告 高潮忠       高潮仁       高潮安       季定季       季代季       季宥嫻       季采屏       枋高真惠       高真英       高真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共有如訴狀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准予變賣,並將所得價金按起訴   狀附表二所示應有應有部分按比例分配。查系爭不動產係原   告於本院拍賣程序上所拍得,其拍定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56,000元【參原告提出之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所載之拍定金額,其土地部分為426,000元、建物部分為   20,000元+10,000元,合計共45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456,000   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