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
原 告 鱷魚廚房料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祖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令宇即黃池
生即禾家食堂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9,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