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銓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簡先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892元【即臺中市○○區○○路○○○ ○○ 號房屋民國110 年之 課稅現值850,700 元÷12間套房(被告承租其中之6J套房)= 70,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0,88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01,7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