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銓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簡先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892元【即臺中市○○區○○路○○○ ○○ 號房屋民國110 年之
課稅現值850,700 元÷12間套房(被告承租其中之6J套房)=
70,8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0,88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01,7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