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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伶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張予姿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228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