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家伶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予姿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228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