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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忠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伃進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簡翠燕、呂家財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   字第8223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   應補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被告呂家財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第一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