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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吳淑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張重興、許芷瑄、 陳聖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