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吳淑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張重興、許芷瑄、
陳聖鈞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