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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禾健康蔬果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