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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峰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儀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邱琬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楊維倫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