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耿榮
訴訟代理人 陳駿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華力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