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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宗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許換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783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得之 價額60萬元(參原提出之第二次拍賣公告),併計訴之聲明第二 項另請求給付之18,783元,合計共618,78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