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台灣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宗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許換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783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得之
價額60萬元(參原提出之第二次
拍賣公告),併計
訴之聲明第二
項另請求給付之18,783元,合計共618,78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