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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江卉芝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