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江卉芝
訴訟
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