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李佩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得富國際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
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新
準備書狀以補正
上開事項,此書狀
正本1份提出予本院並附繕本1份,以利本院日後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