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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5號 原   告 上善行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點子有限公司、劉運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