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補字第2557號
原 告 邱秀蘭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景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載明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且未檢附
起訴狀及所附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