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補字第2778號
原 告 德金成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
起訴狀所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為唐企杰,
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希芸,原告應具狀更正,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