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中補字第2893號
原 告 呂淑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乃起訴請求
被告呂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將民國105年度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包含附註部分,下稱
系爭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予原告
等情。茲以,原告請求交付系爭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目的,當係為閱覽瞭解被告公司之財務資料及盈虧情形,尚未涉及被告公司資產之變動,是應認系爭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客觀價值顯尚低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10萬元(日後
本案事件審理時若有情事變更,法院仍得重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