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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陳江貴美 訴訟代理人 陳賢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000元(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之金額,另原因事實欄 所載之金額與訴之聲明欄所載不一致,此部分原告應另提出書狀 陳報本件向被告具體請求之金額,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