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光閱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翎驊
訴訟代理人 趙振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霖間請求返還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