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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9,3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簡輔均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