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輔均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9,3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簡輔均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