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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巨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被   告 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風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