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巨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嘉
被 告 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風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