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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百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傳盛       李有家       林筠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