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百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傳盛
李有家
林筠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崑城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