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黃景彬即諾望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黃俞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志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9,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