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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黃景彬即諾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9,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