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93號
原 告 宇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武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振誠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217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