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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賴玟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為翔有限公司   即啟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