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賴玟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為翔有限公司
即啟益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8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