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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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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羅賓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格設計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