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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蕭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軒有限公司(法蘭克肉舖子)間消費糾紛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