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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15號 原   告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緁戎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林元浩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見安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509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1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