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15號
原 告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緁戎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林元浩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見安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50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1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