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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和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坤 被   告 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則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341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