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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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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