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
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