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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原   告 開元易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6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