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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炫騎、大宇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