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66號
原 告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麗詡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國瑋、林子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60
元(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