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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66號 原   告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瑋、林子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60 元(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